第三财经网 2024-11-15 19:15 1284
近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迎新规,而新规扩展了监管指标,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、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作为监管标准,不得低于50%、100%、B类。对于不达标公司,应当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,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,下文详细介绍。
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(简称中国银保监会)近日发布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(试行)》(简称新规),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。新规的出台,旨在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,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,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。
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:
一、完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
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,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。具体包括: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,完善风险评估、监测、预警和应对机制;加强资金运用管理,确保资金安全;加强销售和理赔管理,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;加强内部监督和信息披露,防范和化解风险。
二、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
新规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、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作为监管标准。具体要求如下:
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%。
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%。
风险综合评级不得低于B类。
对于不达标公司,应当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,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,包括责令暂停部分业务、暂停受理保单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。
三、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
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化建设,提高信息化水平,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。同时,银保监会也将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,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数据库,完善数据管理和分析体系,提升监管效率和准确性。
四、加强监管机构合作
新规强调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,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配合,及时报告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和问题,确保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。同时,银保监会也将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,共同防范金融风险。
总之,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(试行)》的实施,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。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,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,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。